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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周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周围,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11X。委托代理人:钟伦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李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峰,该公司职员。原告周围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韶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楚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伦辉、被告中财保险韶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围诉称:2014年7月1日23时,安晓灿驾驶粤F×××××号车行驶至浈江区大学路时,因疏忽大意与卢威驾驶的湘D×××××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卢威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原告委托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粤F×××××号车作车辆损失评估,鉴定粤F×××××号车的损失为106012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660元,还支付施救费1000元。由于原告与卢威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以卢威及中财保险韶关公司为被告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法院依法确定了原告的损失共计111672元,扣减交强险2000元后剩余损失为109672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卢威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只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54836元,剩余的54836元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理应由被告予以赔偿54836元给原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8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周围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及行驶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3、(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确定了原告车辆损失情况;4、(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的情况;5、保险单,证明原告所有车辆的投保情况。被告中财保险韶关公司辩称:一、粤F×××××号小车在发生事故时,实际价值应为103000元-103000元×87个月×月折旧率0.6%=49234元,保险赔偿款应不高于该实际价值;二、鉴定费、保管费、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中财保险韶关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原告周围为其所有的粤F×××××号小车向被告中财保险韶关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3000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等险别。被告签发的保险单记载:保险期限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新车购置价103000元;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4月1日;保险单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载有: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等内容。原告周围所有的粤F×××××号车系其于2007年4月1日以159129元购买。2014年7月23日0时,安晓灿驾驶原告周围所有的粤F×××××号小车在浈江区大学路与卢威驾驶的湘D×××××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安晓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1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周围支付给韶关市清障拯救中心拖车费100元、车辆拯救费320元、保管费580元。粤F×××××号小车被送到修理厂后,原告周围委托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粤F×××××号小车的受损情况进行鉴定,2014年9月5日该公司出具“(2014)韶兴价评字第14001062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1、更换零配件114项,价格为93432元;2、修理项目八项价格为12580元。原告周围为此支付鉴定费4660元。后原告周围起诉卢威和中财保险韶关公司,本院作出(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周围的损失为拖车费100元、车辆拯救费320元、保管费580元、鉴定费4660元、车辆损失价格106012元,合计111672元。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原告的损失尚有109672元,需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则双方各承担50%,为54836元,湘D×××××号货车在中财保险韶关公司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应由中财保险韶关公司在50万元第三者险中予以赔偿。遂判决:中财保险韶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款56836元给周围。中财保险韶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中财保险韶关公司已将赔偿款56836元支付给周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单等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及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原告车辆损失尚有54836元未获赔偿的事实,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本案车辆的损失,经(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拖车费100元、车辆拯救费320元、保管费580元、鉴定费4660元、车辆损失价格106012元,合计111672元。被告已赔偿56836元,原告车辆损失还有54836元未获赔偿。被告辩称粤F×××××号小车在发生事故时,实际价值应为103000元-103000元×87个月×0.6%=49234元,保险赔偿款应不高于该实际价值,但粤F×××××号车系原告2007年4月1日以159129元购买的,保险单记载的保险金额103000元是双方在该车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显然已经考虑了车辆折旧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本院对被告主张以保险金额103000元再按已使用87个月折旧计算实际价值赔偿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支付的评估费4660元,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管费580元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均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未获赔偿的损失54836元。至于本案诉讼费的负担,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周围保险金548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楚 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梁莹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