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特字第38号申请人:杨某,女,生于2007年4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法定监护人:杨星军,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杨某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杨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因提供的证据不足,申请暂先撤回起诉,待证据完善后再行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