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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江西新虎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江西新虎纸业有限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地址江西省永修县发达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85962891-7。负责人田莉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新虎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虎山,组织机构代码68597488-6。法定代表人余治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小区1号路,组织机构代码76963293-9。法定代表人温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虎山,组织机构代码78149556-X。法定代表人白福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新虎纸业有限公司、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1291734元(判决利息和逾期利息暂未计算),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102.09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西新虎纸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墨城工业小区B0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9-02-8057)和位于上述地块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为:04××93、04××92)分别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浙江群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对B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9-02-8057)在47409500元内优先受偿。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两处房产(房产证号为:04××93、04××92)的工程款在13567770.24元内优先受偿。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查封,房产分别被浙江省苍南县法院、鄱阳县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东乡县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黄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夏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