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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脑维春与被执行人董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脑维春,董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脑维春,男,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董英明,男,30岁,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茂林镇。申请执行人脑维春与被执行人董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双茂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董英明于2010年12月12日给付2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云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