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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吉亮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吉亮,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7日在四川省广元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5月1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吉亮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吉亮经预谋后,窜至白银市白银区舒服家宾馆汽车站店一楼大厅员工休息室内,殴打并威胁该宾馆服值班务员陈某某后,抢劫该宾馆营业款7850元,挥霍。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吉亮的亲属通过本院向白银市白银区舒服家宾馆汽车站店退赔785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吉亮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有物证钥匙及其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取笔录等,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吉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罗吉亮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罗吉亮以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罗吉亮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吉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已扣除刑事拘留前被羁押的5日。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士栋人民陪审员  张生发人民陪审员  段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牛婷婷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