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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绍伟与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伟,朱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张绍伟,男,生于1969年03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朱金良,男,生于1957年08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张绍伟与被申请执行人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6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绍伟于2015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朱金良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绍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绍伟可在被执行人朱金良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