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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9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董春海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董春海,李红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992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1923-0。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景阳,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海,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被告李红梅,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董春海、李红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春海、李红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二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四百五十六元(已交纳),退还四百五十六元。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