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蔡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韦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