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志发诉武汉市隆昌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钟志发,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隆昌皇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北特1号2栋。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1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隆昌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隆昌皇冠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隆昌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存款62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