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双智、郭芳侠与陕西伟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智,郭芳侠,陕西忠伟汽车销售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赵双智,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芳侠,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忠伟汽车销售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双智、郭芳侠与被执行人陕西伟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双智、郭芳侠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4093.19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忠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动交纳案件款115332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