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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天等县龙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明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等县龙茗农村信用合作社,赵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天等县龙茗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龙茗镇。法定代表人黄文元,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明洪。申请执行人天等县龙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07)天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