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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恒博泰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恒博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恒博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3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波,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恒博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30005221040420;票面金额265,000.00元;出票人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4年8月26日;收款人山西重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南山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恒博泰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