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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饶民初字第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045号原告郑某某,女,50岁。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某某,男,48岁。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国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1月18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打骂,双方经常生气,1993年双方再次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证明被告常因小事打原告,1993年被告和原告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证人系原告女儿,被告继女。2、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原、被告与三个子女的基本信息。3、社旗县朱集镇泥河赵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被告于1993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证为,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生育三个子女仝甲、仝某乙、仝某丙已成年。1993年被告与原告生气后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结婚后,1993年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兴     林审 判 员 程          纲人民陪审员 刘志彬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新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