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特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笑非与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笑非,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特173号申请人:刘笑非,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展望区。法定代表人:贡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刘笑非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笑非称,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刘笑非于2016年2月17日接到《仲裁庭组成、开庭通知书》时,被告知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并指定“韩晓强”为被申请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日期为2016年3月3日,后于2016年2月27日收到《仲裁庭组成、开庭通知书》时,被告知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李宏斌”。仲裁秘书称是另一名秘书所收材料未告知,现从本案仲裁裁决书中看到仲裁秘书仅为一人,仲裁秘书的解释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仲裁员李宏斌的选任违反法定程序。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李宏斌,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哈仲裁字第38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刘笑非欠款392,200.00元;二、被申请人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刘笑非欠款392,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0月14日始至2016年6月5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251,437.81元,自2016年6月16日至被申请人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被申请人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人刘笑非预交仲裁费用97,712.00元,由其承担93,953.85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758.15元,由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履行。本院认为,刘笑非主张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因刘笑非在仲裁开庭时对仲裁庭组成没有异议,同时,黑龙江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是其选定仲裁员李宏斌,故刘笑非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笑非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笑非负担。审 判 长 王笑宇审 判 员 杨凯声代理审判员 丁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