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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念林与金春花、玄仁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林,金春花,玄仁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张念林,男,现住和龙市。被告:金春花,女,现住和龙市。被告:玄仁洙,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念林诉被告金春花、玄仁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念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张念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焦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