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谢艳兵与陈海军、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兵,陈海军,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谢艳兵,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陈海军,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云,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谢艳兵与被告陈海军、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艳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海军、杨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艳兵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陈海军以店面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杨云提供担保。后借款到期,经原告催要,被告陈海军未予偿还,被告杨云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证明2014年4月2日,被告陈海军和案外人刘志红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杨云为借款担保人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陈海军与刘志红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海军、杨云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借款合同》、借条能够证实被告陈海军和案外人刘志红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杨云为借款担保人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结合本院从灵武市民政局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能够证实被告陈海军与刘志红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海军与案外人刘志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日,被告陈海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杨云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陈海军、杨云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海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杨云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6月2日。同时,被告陈海军及案外人刘志红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谢艳兵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款人:陈海军刘志红2014年4月2日担保人:杨云”。原告自认,被告陈海军向原告支付利息18000元,下欠借款未予偿还,被告杨云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海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条予以证实。原告自认被告陈海军按照借款月利率3%向其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即18000元,因《借款合同》及借条中均上未约定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陈海军已偿还的18000元应当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陈海军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3200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杨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对被告陈海军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海军、杨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艳兵偿还借款132000元;二、被告杨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艳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海军、杨云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海军、杨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