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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恒寿与龙口市龙港街道梁家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寿,龙口市龙港街道梁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恒寿,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梁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赞久,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郑英杰,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寿诉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梁家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恒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梁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恒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恒寿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