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华军与侯一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军,侯一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35号原告:蒋华军。被告:侯一虹。原告蒋华军与被告侯一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华军,被告侯一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华军诉称:2013年12月6日,原告为被告装修摄影棚,装修完工后,未及时支付余款。201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2014年4月起开始还款。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装修款未果,故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影棚装修款9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一虹答辩称: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但是10万元装修欠款并不是双方详细结算的结果。最初签订的装修协议是影棚装修,装修款应该是11万元,之后支付了五六万余元,所以实际欠款没有欠条上载明的10万元这么多。2013年口头约定装修的事宜属实。2014年7月影楼倒闭,我无力偿还装修款。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6日,被告委托案外人李艳霞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对被告所经营的“丽景千贺”影棚进行改造,项目总价为17万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装修款。2013年4月,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为被告所经营的“丽景千贺”影棚进行装修,约定装修款为3万元。2014年4月14日,经原被告协商,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0万元,同时被告承诺2014年4月起每月还1万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了4700元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依约完成影棚的改造和装修工作,被告结欠承揽报酬95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装修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不属实,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侯一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华军装修款95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5元,减半收取1091.25元,由被告侯一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本件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汪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