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陈栓、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栓,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7号原告:张陈栓,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陈方,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忠琴,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徐凝门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改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贡值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陈栓诉被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陈栓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众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陈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陈栓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