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鹿寨县寨沙镇中心卫生院与潘兵安、桂林泰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鹿寨县寨沙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廖勇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象高,该院副院长。被告:潘兵安。被告:桂林泰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富华工业园26号。法定代表人:杨熙健,董事长。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30日待裁事项:原告鹿寨县寨沙镇中心卫生院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鹿寨县寨沙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审判员马本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邓喜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