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应举诉甲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举,甲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杨应举,男,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被告甲马,男,藏族,四川省雅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举诉被告甲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应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计114.50元,由原告杨应举承担。审判员 陈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