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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应举诉甲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举,甲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杨应举,男,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被告甲马,男,藏族,四川省雅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举诉被告甲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应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计114.50元,由原告杨应举承担。审判员  陈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