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