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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园园与段鹏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王XX,女。委托代理人乔XX,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XX,男。原告王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乔XX与被告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底,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二人于2012年3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2年农历2月初十举行了婚礼。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过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相处并不和谐。结婚后几个月,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吵架过后往往冷眼相对,互不搭理。又因原告娘家父母无人照顾,原告与前夫所生小孩年龄尚小,都需要照顾。原告婚后一直工作,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责任,被告作为丈夫,未尽到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责任,非但没有帮忙照顾家人,也很少给原告生活费,还多次质问原告所赚的钱用于何处。现原告已对被告心灰意冷,心力憔悴,已再无和好可能,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1、原、被告婚前热恋,婚后情深,感情基础牢固,远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分居只是暂时的,双方还经常在乡下团聚,并且今年春节也是一起度过的;2、被告结婚后,父母连续因病住院,但被告还是尽量给予原告好的生活,以后也会给原告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于2012年3月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于2012年农历2月初十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交往时间较短,缺乏了解,经常发生口角,被告在生活中,也缺乏责任感,因此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则称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远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诉至我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过大,致使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段XX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结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审理中,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时被告段XX也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尽力照顾好原告及其家人。故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段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郭宝玺人民陪审员  闫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隋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