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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沐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张小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沐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张小珍,天津宝辛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9号原告天津市沐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煤矿专用设备厂院内A座201-3室。法定代表人陆九洪,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心怡,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赤欢路1200号。法定代表人常向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正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艳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珍。被告天津宝辛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5252号。法定代表人辛礼华,经理。被告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5252号。法定代表人刘朝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沐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顺天惠源食品调料有限公司、张小珍、天津宝辛华商贸有限公司及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过多、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回对张小珍、天津宝辛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2015年7月31日,原告又以不再要求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沐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珍、天津宝辛华商贸有限公司及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刘美婧人民陪审员  卢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路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