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兵与成都纵横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成都纵横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刘兵,男。被告成都纵横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刘兵诉被告成都纵横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兵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纵横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对被告成都纵横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兵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