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荣芳与郑茂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芳,郑茂居,郑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郑荣芳。被执行人郑茂居。被执行人郑茂龙。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告郑茂居认欠原告郑荣芳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愿付利息人民币20000元,被告郑茂龙负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郑荣芳于2015年1月8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茂居、郑茂龙借款人民币73000元及诉讼费1031.5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郑茂居向申请人支付了案款,申请人郑荣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