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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家仁与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仁,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刘家仁,男,汉族,195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被告河南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泳银。被告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玲。被告范春玲。被告李泳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仁诉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银行存款4856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久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春玲、李泳银银行存款4856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家仁用于担保的其名下的位于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别墅(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