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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顾某某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顾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公诉机关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以赔偿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7月2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以双方已对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判决前,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据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撤诉。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