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永春与被执行人郑玉水侵权纠纷一案 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春,郑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51-1号申请人高永春,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郑玉水,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玉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玉水在2015年7月2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玉水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玉水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