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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永春与被执行人郑玉水侵权纠纷一案 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春,郑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51-1号申请人高永春,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郑玉水,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二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玉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玉水在2015年7月27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玉水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玉水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