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唐营村。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常庄。本院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治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爱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