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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苗卫昆与朱宗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卫昆,朱宗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苗卫昆,农民。被告:朱宗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卫昆诉被告朱宗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卫昆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卫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卫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苗卫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