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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门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修伟伟与于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甲,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34号原告:修某甲,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于某甲,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甲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矛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