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门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修伟伟与于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甲,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34号原告:修某甲,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于某甲,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甲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矛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