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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维智与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维智,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0号原告:尹维智,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公园西路109号楼1单元302号。被告:秦军,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域小区15号楼1单元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智与被告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维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维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尹维智负担,退回原告尹维智737.5元。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