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维智与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维智,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0号原告:尹维智,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公园西路109号楼1单元302号。被告:秦军,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域小区15号楼1单元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智与被告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维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维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尹维智负担,退回原告尹维智737.5元。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