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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东鲁与林鸿辉、林伟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东鲁,林鸿辉,林伟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林东鲁,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林鸿辉,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林伟勉,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林东鲁与林鸿辉、林伟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揭东法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林鸿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东鲁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林伟勉对被执行人林鸿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3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东鲁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32400元。但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林伟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房产一套及小型越野车一辆,被执行人林鸿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铺面二间及小型轿车一辆均被本院白塔人民法庭在另案首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处理中。2015年8月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鸿辉、林伟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叶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