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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继贵与徐浩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浩清。委托代理人:濮天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贵。委托代理人:赵学功者。上诉人徐浩清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艳龙审 判 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