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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杜付成与刘梅花、黄水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付成,刘梅花,黄水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付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梅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审被告:黄水艺,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杜付成因与被申请人刘梅花、一审被告黄水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樵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杜付成于再审申请时提交了“新的证据”,即银行转账流水单八份及手机照片一张,主张其已清偿案涉借款,本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构成法定的“新的证据”,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杜付成的申请不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申请再审期限。其一,从证据的形式要件而言,杜付成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杜付成提交的上述证据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且其可以主动搜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并不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情形。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杜付成逾期提供上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二,从证据的证明内容而言,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杜付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期间自杜付成账户向刘梅花账户共转账198989元,但产生上述金钱往来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并不唯一指向借贷关系,不足以证明该款系杜付成之还款;而手机照片与本案事实不存在关联性。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未能推翻原审判决。如前所述,杜付成的申请不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申请再审期限,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杜付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本案中,(2012)佛南法樵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而杜付成于2015年3月2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付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