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坤诉被告薛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薛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杨坤,男。被告薛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薛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