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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坤诉被告薛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薛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杨坤,男。被告薛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薛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