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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年安与蔡淼水、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年安,蔡淼水,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陈年安,男,汉族,德安县国家税务局退休干部,住德安县。被告:蔡淼水,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德安县。被告:邓峰,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年安与被告蔡淼水、邓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年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蔡淼水个人经营的极速网吧内的电脑、空调、桌椅等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陈年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蔡淼水个人经营极速网吧内的电脑、空调、桌椅等财产(祥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由被告蔡淼水保管。扣押期间,不得出卖、变卖、转让、转移、隐匿、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露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