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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广青与徐文进、江苏栋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广青,徐文进,江苏栋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王广青。被申请人徐文进。被申请人江苏栋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青墩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人王广青与被申请人徐文进、江苏栋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广青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栋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小型面包车一辆,并交纳1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广青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栋发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小型面包车一辆。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广青预交。申请人王广青应当在裁定书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