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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波诉付洪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付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37号(2015)建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洪斌,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申请人刘波与被执行人付洪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程中,被执行人付洪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孙刚富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