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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长明与钱凤霞、高新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明,钱凤霞,高新宽,王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朱长明,男,居民。被告钱凤霞,男,居民。被告高新宽,男,居民。被告王广庆,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国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