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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辉、王正峰与王正峰、王凤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王正峰,王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46号原告:林辉。被告:王正峰。被告:王凤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诉讼负责人:孙新华。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诉被告王正峰、王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