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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梅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夏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运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