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穆冬梅与如皋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冬梅,如皋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93号原告穆冬梅。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解放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市长。原告穆冬梅诉如皋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穆冬梅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穆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冬梅负担。审 判 长 顾春晖审 判 员 谭松平代理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