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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晋宇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34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807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退赃款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三十四元发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8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捷审 判 员  郑焯琼代理审判员  钱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扬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