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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事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事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612号原告: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姚丽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慧敏,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通事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事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鸿侨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麟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