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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双玉与崔金栋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玉,崔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双玉。被申请执行人崔金栋。申请执行人张双玉与被申请执行人崔金栋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双玉于2014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金栋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