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双玉与崔金栋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玉,崔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双玉。被申请执行人崔金栋。申请执行人张双玉与被申请执行人崔金栋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双玉于2014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金栋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