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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宏与滕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滕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陈宏,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滕伙林,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与被告滕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陈宏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锦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