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薛振与天津市科诺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振,天津市科诺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薛振。被执行人天津市科诺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薛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科诺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1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455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案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455号案终结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