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天国与王颖、梁晓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杨天国,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文超,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颖,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黎林,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梁晓露,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审理的原告杨天国与被告王颖、梁晓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85元,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书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4485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85元,收取224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另由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242.5元。审 判 长 周安应审 判 员 卢 松人民陪审员 陈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妍 来自